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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5]12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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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2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13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靠群众,将政务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省局和各直属地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一是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或干部职工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二是不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地税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布是否定期及时;形式是否灵活多样;干部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五、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发放民主评议通知;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对已发生的政务活动及其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归类,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印制测评表格;召开干部职工或干部职工代表大会,由主要负责人报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表;纪检监察部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在地税内网或《通告栏》公布。

  六、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好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差的部门,限期整改,并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部门,建议对部门领导进行调整。

  七、政务公开评议工作,由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具体负责。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级地税机关决定任何事项,事先都要对能否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什么范围公开和以什么形式公开提出意见,进行审核,不能公开的要做出说明。

  二、各级地税机关工作部门向本级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公开事项,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三、各级地税机关工作部门依申请不予公开的内容,要报本级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备案。

  四、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形式,将其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海南省各级地税机关获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外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

  三、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四)申请时间。

  四、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一)已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及其工作部门、省局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属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搞“暗箱操作”。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拒绝、干扰、 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五)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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