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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05]20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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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20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13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将先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后,仍不能查清原因的,再向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传递信息,发函协查。经与海南省国税局协商,今后国税部门对稽核比对异常的货运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后如仍需地税协查的,由各市县国税局稽查局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至同级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股),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股)接到协查函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审核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回同级国税局稽查局。每月10日前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股)要将本期内对国税转来的异常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以简要文字说明形式通过FTP上报至省局“法稽处/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异常/”目录下,由省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货运发票作为一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及地税机关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进行“以票控税”的有效凭证,开展好货运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也一直极为关注。因此,各地务必继续予以高度重视,增强责任心,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录入错误、传输遗漏、重复采集等问题,切实提高比对相符率,组织好每一份异常发票的检查工作。对不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并及时准确上传发票电子信息、不进行审核检查、不按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不按规定传递、反馈有关信息的,以及不按规定依法征税的(如不按规定税率征收、漏征税款等),要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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