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13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落实。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树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新形象,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促进我省地税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05]14号)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精神,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切实加强对税收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树立良好地税形象,更好地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为海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作贡献。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合法、规范。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充分体现在事前决策、事中实施、事后结果的全过程中,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注重实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基本要求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3、强化对税收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税收工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和其他保密范围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一)税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主要权利
a、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b、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c、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d、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e、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f、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g、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h、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a、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b、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c、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d、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按规定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f、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g、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h、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j、纳税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2、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1)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2)各税种的法律、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3)税收征管法律、细则、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b、《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法征管罪”部分内容。
(4)发票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6)海南省地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现行限时服务承诺制:
a、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在城区(含县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乡镇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偏远地区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b、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后,在城区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乡镇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偏远地区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c、实行“双定”的纳税人申办停业登记,在缴清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d、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2个工作日内办结;换领发票,购领种类和数量不变,经检查已使用发票无违反规定,即时办结;首次申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缴销发票,当日办结,数量较大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e、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申报,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纳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上门申报纳税,即时办理。
f、纳税人申请办理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税务分局、税务所报批,6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地税局核报,7个工作日内办结。
g、其他减免税审批,2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主要有: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待批文书。
(3)办税服务厅建立直属领导带班、科室领导轮流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和协助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4)申报征收情况:
a、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业户的定税程序、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按月征收情况。
b、停、歇业个体业户名单及停歇业时间。
c、逾期未申报户、逾期未纳税户名单。
d、纳税人欠税情况。
4、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1)稽查工作法规、制度、办法
a、《稽查工作规程》。
b、《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琼地税发[2004]194号)
c、《海南省地税系统稽查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琼地税党组[2003]5号)
(2)稽查结果
a、已查结案件被查处纳税人的偷(抗)税行为、税务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及执行结果。
b、举报案件查处结果。
c、查处大案、要案按审理权限分别公布。
5、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税处罚标准。
(6)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发票管理违法违章、纳税申报违法违章、税款缴纳违法违章以及偷、骗、抗税行为的有关处罚政策、规定、标准。
6、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7、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1)公布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局(科)室和监督举报电话。
(2)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组织落实。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并将查实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3)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理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
8、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琼地税发[2003]545号)。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琼地税发[2003]543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执法评议暂行办法》(琼地税发[2004年]26号)。
9、省局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办事指南等。
(二)社保费征收工作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社保费政策法规。
2、社保费征收有关程序。
(1)新参保单位社保费征收程序。
(2)已参保单位社保费征收程序。
(3)个人参保申报缴费程序。
(4)社保费稽查审计程序。
(5)社保费补缴程序。
(6)社保费缓缴程序。
(三)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关内部财务收支。预算收入,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车辆燃油和维修费、电话费支出。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预决算、资金筹措和支付、质量验收等。
3、住房分配。分房方案、可分住房、申请分房人员、计分、分房结果。
4、人事管理。任职公示、竞争上岗、公务员考录、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评先创优。
5、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1)《海南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琼地税发[1999]363号)。
(2)《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琼地税党组[2000]49号)。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琼地税党组[2003]5号)。
(4)《海南省地税系统人事管理权制约监督实施办法(琼地税党组[2003]5号)》。
(5)《海南省地税系统基建工程管理规定》(琼地税党组[2003]5号)。
(6)《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试行、琼地税发[2003]423号)。
(7)《海南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制度》(试行、琼地税党组[2004]6号)。
(8)《海南省地税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琼地税党组[2004]6号)。
(9)《海南省地税系统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试行、琼地税党组[2004]6号)。
(10)《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监督制约办法》(琼地税发[2003]295号)。
(11)《海南省地税系统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试行、琼地税党组[2004]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主要形式要做到“五个上”:上墙、上网、上屏、上报、上会。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形式
1、在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大厅)设置税收(社保费)政策咨询台、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办税(缴费)专栏,放置税收(社保费)政策宣传册。
2、在专业集贸市场,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税收(社保费)宣传栏。
3、在各级地税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所在地设立意见簿、举报箱。
4、不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发布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通报税收工作情况,征求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
5、在海南省地税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布税务(社保费)公告、信息,税收(社保费)政策法规,税务违法处理结果。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1、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以会议的形式公开宣布。
2、定期召开局务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事项进行通报。
3、在海南省地税内网和《通告栏》发布公告。
税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静态内容如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各部门向政务公开协调小组提供公开内容。
(二)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讨论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三)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布,并监督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及时改进,并公布改进结果。
六、政务公开的组织保障
(一)建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我省推进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具体抓,责任到人。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相统一,不仅要注重政务公开的形式,更要注重公开的内容,内容和形式并重,互相促进。省局成立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以省局文件下发)。各直属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导协调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直属局要根据《海南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05]14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精神和此方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省局(办公室),并抓好落实,迎接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于12月中旬的检查。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当前要建立如下四项制度:一是政务公开审核制度,二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三是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四是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三)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各直属地税局、省局各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政务公开的需求和意见,为准确、高效、全面实现公开打下基础,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实行阳光行政、阳光服务,坚决反对暗箱操作,严禁以权谋私。要诚实守信,凡符合有关文件精神的事情,要立即办,不许拖拉。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在政务公开中的新鲜经验,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使政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要不断探索政务公开的新路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完善税务网站,不断把全省地税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明确。对政务公开不到位,搞假公开、虚公开,暗箱操作的行为;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