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海南  >  琼地税函[2008]8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8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函[2008]8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89号

失效

2008年3月11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继续保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第一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的核准,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准。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分直属局和主管分局的核准权限。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