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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07]34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函[2007]347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347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后,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减免税一年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相关税种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与孵化企业的租赁合同;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记载免税收入的帐页;

  (八)迁入孵化企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上述税收减免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审批。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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