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琼残字[2015]3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12日
各市、县、自治县残联、财政局、地税局,省农垦、洋浦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4号)精神,做好我省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征条件
(一)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三)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二、办理程序
(一)审核。每年3至5月,小型微型企业到同级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提交审核材料。凡符合免征残保金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验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和当年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
(二)认定。残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征残保金条件的企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做出免征意见,将认定结果录入地税征收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三)申报。企业根据审核认定结果申报缴纳年度残保金(如全额免征则申报金额为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免征残保金规定仅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各级残联不得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残保金。
(三)各市县残联、地税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加强沟通协作,地税部门要提供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信息,残联及时将审核情况录入地税征收系统;残联、地税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共同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保金的对账、汇总工作。
(四)对为达到免缴残保金目的而伪造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重新注册的企业,要追缴应缴残保金本金及滞纳金。对于未缴清免征期前残保金的企业,应缴清所欠残保金本金及滞纳金后再予免征残保金。
(五)各市县残联要加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就业服务力度,防止出现因优惠政策的实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
(六)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保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七)各市县残联于每年12月20日前要填报《年度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见附件2),将汇总表报至省残联。
附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
2._____年度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