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一)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征收具体范围如下:1、城市、县城、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2、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如下:1、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2、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3、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4、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6、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凡在上述范围内属我局管理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本次清查范围。
二、清查年度
2013-2015年4月,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进行追溯检查。
三、清查内容
(一)房产税
1、是否按房产原值如实、准确计算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地下建筑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的房产是否按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地价、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9、企业办理房产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0、长期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1、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2、委托代征的房产税,是否存在少征、漏征,是否按规定足额代征。
13、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4、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
1、根据海口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数据,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准确申报土地使用面积,适用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2、集体建设用地、承租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闲置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征税范围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1、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四、清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自查和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5年5月1日-6月31日)。纳税人可登录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tax. hksdsj.gov.cn)公告栏“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自查表》、《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表》,并在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一式两份)。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不予处罚。
(二)核查阶段(2015年7月1日-2015年11月30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咨询电话: 6859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