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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四、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纳税人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前。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下发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款或未结清税款的,按本公告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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