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相关政策规定,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须在2015年6月1日前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由于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进行了重大调整,各企业应提早进行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避免因不能按时申报出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凡企业资产损失报损需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事项的,必须附送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鼓励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代理申报,对未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的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点进行评估核查。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规定, 2014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将纳税年度全部所得按规定计算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企业同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对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