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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2014年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海口市各个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纳税人可以选择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和邮寄申报之中任一方式进行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其中,对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身份证照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

  1.选择窗口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提交以下涉税资料:(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两联;(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授权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

  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地税机关,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选择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自行登陆海南地税网站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办理,无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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