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1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1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并附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同时,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