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5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我省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额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企业,附送所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当年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附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鉴证报告;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附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及服务大厅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成立由局长或分管企业所得税的副局长担任组长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务必确保今年汇算清缴率达到95%以上。
(2)做好纳税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服务大厅、电视、报纸、12366热线、短信平台等,多渠道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聘请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或安排业务骨干,开展现场政策宣讲、讲解和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线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学习,促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为深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3)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管户清理工作
加大力度做好企业所得税管户清理工作,重点关注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纳税服务厅录入系统环节,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属地税负责管理的企业,务必在系统中注明“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标示。
省局已在税费征管系统中增加限制性条件,凡是标注了“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系统才能受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受理阶段
各单位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认真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
各单位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各单位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
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各单位应将没有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长亏不倒、享受税收优惠和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企业,作为审核重点,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
4.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各单位应及时办理补、退税(抵税)手续。
5.总结上报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汇算清缴数据,查找所得税日常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研究分析及反馈,并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各市、县、区地税局应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等,撰写总结报告,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报送路径:FTP/省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汇算清缴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分析(必须如实统计应补应退税款,汇缴实际入库数;汇算清缴占全部管户比例等。);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
(三)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