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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3]6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督促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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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督促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3]6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加强督促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在本通知发布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的,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督促其办理清算申报事项,要求企业在2013年5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结清企业清算申报表中应补缴的税款。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申报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凡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公告)条件的,主管税务分局应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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