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规范个案批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个案批复工作管理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做出错误或不当的个案批复。
二、明确个案批复办理主体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做出个案批复。税务个案批复必须以省局或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对纳税人的申请来文,省局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受理,要求纳税人向所辖税务机关申请。所辖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个案申请,在权限范围内能答复纳税人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不属于权限范围内或需要省局明确的,应提出初步的拟定意见后向省局行文请示。
三、严格个案批复工作程序
(一)各级办公室负责登记权限范围内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批示后分发到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个案批复事项,不得办理。
(二)主办个案批复的业务部门拟作出个案批复的,应将批复文本交督察内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并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时应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及其它相关资料。未经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个案批复,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各级办公室核稿后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交由局主要领导正式签发。省局做出个案批复应于5日内将批复文本送交相关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并抄送省局督察内审处备案。各市县区地税局做出个案批复应于5日内将批复文本报省局督察内审处备案;省局督察内审处应将各市县区地税局报备的个案批复分送相关业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机密(或税务机关认为不宜对外公布的)外,各级办公室自税收个案批复之日起30内,将批复文件通过外网或其它途径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