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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地税发[2010]28号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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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税收管理的通知

琼海地税发[2010]28号

现行有效

2010.07.28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减轻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节约征收成本,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是征管工作的基础。税管员要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及时建立台帐,登记纳税人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从业人数等详细信息。同时加强与琼海市国税局、琼海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交流相关信息。

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

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科学地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积极推行“阳光作业”,规范定额核定管理,严格依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执行,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据实核定定额。

三、增强公开评税、定税的透明度

实行“阳光评税”和“集体定税”制度。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必须进行公示,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公示方式,可以采用电视台、办税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办税大厅的公告栏等。在公示期间,对认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有异议的,则重新采集相关信息,重新评议。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未达起征点户核发《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通知书》(附件1)。

四、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实行对未达起征点户动态的监控

对于未达起征点业户,税管员要加强巡查,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尤其是重点对临界起征点业户进行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税管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对于达到起征点的业户,要转入起征点业户管理,并填写《税管员巡查情况报告书》(附件2),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上年度7月—12月每月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发票使用情况,7月15日前申报当年1月—6月每月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核定征收。

五、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

各税务所、征税大厅发票发售岗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实行有效控制,并将发票使用情况及时通知税管员。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征管室、税务所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六、进一步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

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征管室定期对税管员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责成管理税务所及时作整改。

七、违规处理

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未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进行处罚,每次处罚5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处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琼海地方税务局

附件1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税未达〔 〕号

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________元,未达________税起征点,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暂不缴纳________税。在此期间,如你户连续三个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________税起征点(____元/月),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税收管理员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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