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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办〔2014〕16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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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4〕162号

现行有效

2014.10.1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智力支撑水平,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的科学设置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采取政府引导、单位建设、院士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产学研合作载体、产业园区和行业机构等科技创新载体,搭建柔性引进院士及其核心创新团队来琼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申请“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专门的科技研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有固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和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

(三)与1名以上院士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建立1年以上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任务。

第四条申请“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申请表;

(二)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现有人才队伍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书及其工作能力与科研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科学技术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检查、考核和宏观指导。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的承运单位负责工作站的具体管理、日常运行和经费投入,协调入站院士及其核心创新团队开展相关科技合作活动。

第七条院士工作站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开展1次,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受理。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审查报告和推荐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后,提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九条省科技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年后对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进行考核,以后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考核1次,重点考核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抄送省财政厅并向社会公告。考核不合格者,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不能再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一次性给予绩效奖励经费40-6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者,一次性给予绩效奖励经费20-30万元。

奖励经费的50%给予院士及其核心创新团队,此项奖励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50%给予设站单位,专项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运行。

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可申请享受《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在申请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承担政府重点工程、采购工作设备和申报“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每年对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经院士签字、设站单位盖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四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对本地区获得“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予以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绩效奖励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09〕1773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申请“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称号的单位在申请、运转及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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