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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现行有效

2013.0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1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同时投资者个人2012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需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在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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