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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函〔2013〕200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3〕200号

现行有效

2013.04.22

海南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函》(海南电网函[2013]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七条规定,“已征收入库的地方教育附加,因依法减免‘三税’需要退付的,由地税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付金额并附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若是只减免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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