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关于试行“有税申报,无税不报”制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6.26
为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减轻纳税人负担,真正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逐步试行“有税申报,无税不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单位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连续无涉税信息的,不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当纳税人核定发票票种或产生涉税信息时,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二、2019年7月1日起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且未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税务机关将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纳税人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当纳税人核定发票票种或产生涉税信息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月或按季,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在试行“有税申报,无税不报”制度期间,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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