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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8]12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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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12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7日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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