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第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月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鉴于此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尽快贯彻到基层,并就落实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在系统中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在发票发售环节,系统自动判断为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除已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认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系统对所有纳税人在发票发售时,先判定当前纳税人是否已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对已经进行了企业划型认定的纳税人,系统不再提示;对没有进行企业划型认定的纳税人,系统进行需认定提示;
四、对纳税人的企业划型认定实行一次性认定,执行期从认定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申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超出享受优惠范围的,系统自动判断并终止其免收发票工本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