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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1.4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50号)予以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的规范征管、强化服务,根据《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4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50号)。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利,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助于推进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规范统一,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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