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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8]98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1998]98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9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9日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一年内没有发生偷税和发票严重违章行为;

  3、年增值税税负不低于当地商业企业平均税负;

  4、销售货物需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否则,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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