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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7]第6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登封市少室山风景区门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发[1997]第6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登封市少室山风景区门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发[1997]第64号

失效 

1997年4月30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登封市少室山风景区门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地税征字[1997]第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公园、风景区等游乐场所照税法办事,不得擅自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具体管理办法和方式由市、地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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