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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完善我省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19号

全文有效

2022.4.7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每月定期通过当地政务数据共享门户服务平台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如有新增或取消,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并在名单中注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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