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0.12
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深入推进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风险防控,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整理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有效促进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税,促进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合法合规运行,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税务系统内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三)问题导向,持续改进;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市局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防范、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失的制度。
第五条 市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市局法制科是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职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县区局具体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根本要求,以非强制手段优先、最小利益侵害、防控结合为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市局积极引导县、区级税务机关推动“智慧法律风险防控”建设,引入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先进手段,探索开展法律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现科学分析、精准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立法目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悔过态度等,明确本系统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市局定期对县、区级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进行梳理,找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并划分相应的法律风险等级。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通常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和低风险违法等级。
法律风险等级应当根据风险事项或风险环节的重要程度、发生概率、危害程度、行政裁量权大小等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围绕违法风险点,应当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机关两方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
第十一条 从行政相对人方面,主要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是否存在故意、利益驱动、法治观念淡薄、侥幸心理、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
(二)是否存在对法律、政策不熟悉,生产、经营或生活困难,涉及争议矛盾纠纷等客观原因;
(三)是否存在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造成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原因;
(四)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 从以下方面分析在执法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政策宣传和辅导方面;
(二)税务行政执法科学、合理方面;
(三)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透明方面;
(四)税务执法检查、巡查等制度方面;
(五)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方面;
(六)税务执法理念,行政指导融入纳税人日常管理、税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方面。
(八)其他税务日常管理、执法和服务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参照以下指引,制定防控措施。对易发、高发、多发或成因复杂的违法行为,制定综合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防控措施,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主要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或者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二)行政许可变更和延续、备案登记、事项申报、行政决定的履行等对行政相对人有时限要求的,应当适时提示,防止逾期;
(三)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到位、缺乏有效沟通的,应当加强辅导;
(四)因生产经营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有漏洞等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违法的,应当引导行政相对人加强自我管理;
(五)因存在故意、法治观念淡薄、利益驱动、侥幸心理等而违法的,应当注重以案示警、约谈;
(六)存在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应当发挥协调作用;
(七)发生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的,应当疏导为主,并梳理“免罚”清单。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防控措施应当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采取的方法、手段符合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将梳理的违法风险点(含风险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依据(含裁量标准)、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等清单,及时通过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有效途径分批发布,并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宣讲、制作播放微视频(微电影、微动漫)等方式大力宣传,便于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市局组织、协调县、区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制定的措施,积极实施防控。
县、区级税务机关实施防控时,要明确责任分工,注重与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
第十八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实施风险防控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非强制性手段时,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和《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河南省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符合本系统明确的具体情形、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对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事前防控措施而产生违法行为、事中拒不纠正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严格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回访、走访、调查等方式跟踪了解实施防控措施的成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成效明显的,编制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不适宜、不合理的,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分析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
(二)实施防控。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过程等详细内容;
(三)对比分析。通过对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
(四)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局将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本系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督促干、督考结合、奖惩并举,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
序号 | 违法风险项 | 风险等级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产生原因 | 防控措施 |
1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办理的;或者截止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之日,未实际开业经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错误。 | 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提示有关涉税事项,组织新办纳税人参加纳税人学堂,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优化申报系统,做好催报催缴,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个月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内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90日以上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低风险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或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按规定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90日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提供虚假账号的;或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 低风险 | 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 | 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责令限改期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责令限改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低风险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错误。 | 优化代扣代缴申报系统,做好催报催缴,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60日以上未按规定设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低风险 | 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未对税收管理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销毁、转移隐匿、丢失、损毁账簿或记账凭证、有关资料,对税收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低风险 | 超过法定期限7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错误。 | 优化申报系统,做好催报催缴,提醒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超过法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未办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高风险 | 有偷税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意图逃避纳税责任 | 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5%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5%以上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高风险 | 有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 |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高风险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纳税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 | 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风险 | 有不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2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不申报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高风险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纳税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 | 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高风险 | 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
骗取税款5万元(含)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骗取税款50万元(含)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骗取税款250万元(含)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 |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18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高风险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贪图非法经济利益,投机取巧,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优化征管措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轻微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人身、财产较重损害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风险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50万元以下。 |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贪图非法经济利益,投机取巧,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存在侥幸心理来逃避税款 |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优化征管措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不解缴应解缴税款50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中风险 | 有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扣、补收税款的。 | 处应补扣、应补收税款50%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上8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被查期间应扣或应收税款8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高风险 | 发生违法行为,能及时主动改正,挽回影响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纳税意识淡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优化征管措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高风险 |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印制发票已达到偷税、漏税、骗税的目的。 | 在纳税人申请领取发票时,提示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辅导,组织纳税人参加发票专门知识培训,熟悉发票相关知识,正确使用发票。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高风险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贪图非法经济利益,投机取巧,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存在侥幸心理来逃避税款 |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优化征管措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低风险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错误。 | 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做好税收法规宣传。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30至60天内未按规定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60日未按规定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 ||||||
25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高风险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3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相对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非法手段来进行非法经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 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的,或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0份以上的,或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未按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风险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的。 | 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未主动改正但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高风险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超过一万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一万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风险 | 发生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高风险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30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低风险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行政相对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存在理解错误,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开具发票错误。 |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刑法》,让纳税人、社会公众了解虚开发票、非法代开的严重后果。同时,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加大稽查力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工作,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同时升级发票防伪技术,提高公众的发票辨别能力。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30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低风险 | 超过申报纳税期限1日内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超过申报纳税期限1日以上15日以内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申报纳税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内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申报纳税期限30日以上未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低风险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20份以上3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发票份数在30份以上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低风险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凭证份数在10份以下或者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凭证份数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凭证份数在20份以上30份以下或者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生该违法行为,涉及凭证份数在30份以上或者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风险 | 有该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损毁1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定额发票损毁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损毁10份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该违法行为,致使发票损毁1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损毁30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风险 | 涉及空白发票是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相对人犯罪成本低,发票类犯罪非法收益高,买房市场庞大,受经济利益驱使是发票犯罪的根源。 | |
涉及空白发票是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3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空白发票是定额发票数量在10本以上2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3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空白发票是定额发票数量在2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低风险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5本以上1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10份以上3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3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10本以上20本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30份以上50份以下,或擅自损毁发票10份以上20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丢失定额发票数量在20本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50份以上,或擅自损毁发票20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的。 | 高风险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虚开或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高风险 |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
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
涉及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
39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高风险 | 初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处理后再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多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高风险 | 初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经处理后再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高风险 | 涉案发票是普通发票2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 |||
涉案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2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发票是普通发票25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高风险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43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高风险 |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行政相对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假的税务登记来进行非法经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 加强税法宣传,完善税管员制度,加强税务登记系统信息化水平,从根本源头上堵塞税务登记的造假行为。 |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收流失5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收流失5万元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中风险 | 未按规定办理,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办理,造成税收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高风险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或者属于经营行为,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采取欺骗、隐瞒的方法提供担保,以达到偷漏税等非法目的。 | 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加大纳税人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高风险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未造成税收流失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造成税收流失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高风险 |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深入推进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按照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2020年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安法政办〔2020〕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风险等级等事项进行梳理,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法律风险防控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阳市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安法政〔2020〕1号)文件要求,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深入推进行政指导,提升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能力,《公告》对税收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和防范措施做出了归集整理。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纳税人违法行为,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市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二、发布《公告》的意义
《公告》的发布,力求让广大税收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并深入了解税收领域违法风险防控事项,促使税收行政相对人在税收执法人员的事前警示和教育引导下能够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化解行政相对人“被罚”风险,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对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共47类160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另一部分是《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办法》,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原则性要求和工作执行中的共性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制定《公告》的依据
制定《公告》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试行)》中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风险等级、处罚标准划分和制定原则
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风险等级,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情况,原则上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划分为四个裁量阶次,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为使行政相对人直观了解到违法行为的后果,《公告》采取了将风险等级与处罚幅度直接相关联的方式,各风险等级阶次对应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违法后果。
六、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