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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3]12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3]12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12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强调如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问题,是我省当前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市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当地工商、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必要的 联系制度,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管理,并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各环节,将本地区所有常驻代表机构纳人日常的税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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