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税地[1990]22号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地[1990]22号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豫税地[1990]22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豫税地[1990]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省局曾于1989年10月28日随豫税地[1989]102号文件下发,现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11日国税地字[1989]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重新设计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规格统一用8开纸印刷)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已经按省局上述文件印刷的“减免税审批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但需在表的备注栏内补充“企业留利”“职工人数”“企业隶属主管部门”三项内容。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