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地税发[1995]第15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5]第15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1995]第15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5]第157号

失效

1995年9月1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河南省栾川县的钼矿石资源税定额,比照陕西金城堆钼业公司的税额上浮30%,即每吨矿石资源税定额为0.78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栾川县人民政府请示; 

  2、洛阳地方税务局请示; 

  3、栾川县地方税务局请示。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