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税发[1991]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1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对印花税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理手续和处罚标准制定的具体办法,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 印花税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 查处印花税违章行为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要结合纳税人自我完税的特点,力求简便易行,具体要求是:
1、确定检查对象;
2、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如经济性质,主管部门,核算形式,生产产品和经营范围等;
3、检查应税凭证,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核算情况,深入有关部门和纳税人下属机构调查取证,如需将凭证带回,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4、定案处理,经过严肃认真检查,纳税人违章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人员要填写《印花税纳税检查及处理情况表》(式样附后),并对查证材料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处理权限上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开《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格式各地自定)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印花税违章处罚标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违章处罚幅度较大,不宜掌握,为了便于正确执行政策,体现印花税“轻税重罚”的原则,对印花税违章行为的处罚,应根据违章情节性质轻重,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掌握:
1,对已按规定贴花,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处以未注销印花税金额1-10倍罚款,
2、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违章行为,处以应补贴印花税金额10-20倍罚款;
3,对重用印共花的违章行为,处以重用印花税金额20-30倍罚款。
附件:1、印花税纳税检查及处理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