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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8]第21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1998]第21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8]第216号 

失效

1998年9月30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是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有效措施,也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执行滞纳金制度不严格,对滞纳税款不依法加收滞纳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欠税的增多,严重地影响了税收收入进度。为了严格税收法纪,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就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重要性 

  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是使国家税款因推迟入库而得到应有补偿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手段,它体现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和国家税款的不可侵占性。认真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是坚持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不执行滞纳金制度就是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滞纳金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二、正确把握滞纳金有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因此,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包括超过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期限的税款),无论是偷、逃、骗、抗税,还是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均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各级征管部门要严格滞纳金的控管,该加收滞纳金的必须按规定加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滞纳金。不该加收滞纳金的不能随意加收。

  四、认真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制度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按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在给予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以照顾的同时,国家税收也会形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影响税款的均衡入库。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延期申请坚决不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申请,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报批。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税收滞纳金制度的正确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明确的滞纳金管理责任制度。对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不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通报批评的要通报批评,该处分的要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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