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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1998]第15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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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1998]第15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24日

信阳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信地地税发[1998]160号《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现根据请示总局的答复意见批复如下: 

  对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经济指标较为突出的厂长(经理)取得的政府奖励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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