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4]204号
全文有效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业务营销员(非雇员)是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州地税发[2004]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据你州反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保险代理人员(非雇员)由于未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而不能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法定条件,取得国家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但目前,由于保险市场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尚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代理条件,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颁发经营许可证,我省工商部门也暂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已登记的也暂缓验照。
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相一致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