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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4]130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4]13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4]1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大修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用途、房产原值及大修原因和起止时间。

  (二)大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大修合同等房屋大修证明材料。

  二、各地要强化房产税税源管理,建立房产税税源册籍

  和房产税减免税台帐,完善资料管理,加大跟踪管理和检查力度使此项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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