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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税发[2004]4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09-29 鄂财税发[2004]4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管市、省管县、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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