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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明传[2003]16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鄂地税明传[2003]1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明传[2003]1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今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省局及时召开了全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下发了《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12号).目前,各地正在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全面落实,认真实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

)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克服一切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推动工作开展,确保“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省局对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要求,各地一定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二、各地要加快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当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认定一户提供一户,并辅导其填开,不要等本地区所有自开票纳税人都认定完成后再向自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迟缓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加速认定工作,工作重点可实行先自开票纳税人,后代开票纳税人;先“双定”户,后临时经营户。

  三、在认定工作未完成以前,各地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还未认定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同时征收税款,并作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各地在认定工作中要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和管理,凡发现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五、在省局有关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各地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对代开票量大的货物运输集散地、港口等地,经县(市)以上地税局批准,可派税务人员驻点代开票,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确定抓紧报省局审批。

  六、各地要严格认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将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已认定的必须坚决纠正。

  七、各地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做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宣培训辅导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对办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情况,对尚未下裁软件或操作软件有问题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帮助其解决困难,保证货运发票录入、汇总、传递工作顺利开展。

  八、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税机关代开 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情况,切实落实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九、各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务必确保网络畅通,以利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巳认定的户数在2004年2月以前于当月28日前,次月12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即2003年11月28、12月12日、12月 28日、2004年1月12日、1月28日、2月12日前各向省局报告一次; 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28日前和12月28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

  十一、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向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一)有关营业税税政及管理问题税政一处 钱忠、谢艳 87328743

  (二)有关认定和年审问题征管处 黄捷 87328696

  (三)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票证中心 柳学查 87328771

  (四)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计算机中心 高源 87328545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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