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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6]9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6]9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9号

失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各地认真落实好家禽行业优惠政策,并分税种分析、测算此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收入的影响,相关数据于2月底前上报省局(税政一、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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