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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税发[1993]261号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09-29 鄂税发[1993]261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26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驶经本地的外地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缓进行检查。

       二、我省车船使用税的完税、免税标志已于1992年底之前发至车船使用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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