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北  >  鄂税发[1993]75号湖北省税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75号湖北省税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鄂税发[1993]75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75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8号文件精神,现对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

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薄,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