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66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隶属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我省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总站(站、部),在开办初期,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三年的所得税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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