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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1997]34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1997]347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47号

全文有效

1997.12.29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已经建帐建制且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费用扣除标准。但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最高不能超过800元;其从业人员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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