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8]31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的批复》(计价格[1995]233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见附表,本通知收费标准为到达纳税人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任何费用。
二、各级国税部门收取的专用发票工本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发票的仓储保管、发票管理设施的购置、运杂费、力资费、临时人员工资等方面的支出。
三、各级国税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表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表
品名 规格(cm) 单 位 最终收费标准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12.90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9.00手写中英四联 130×220 元/本 13.00手写中英七联 130×220 元/本 19.50电脑中文四联 140×240 元/份 1.77电脑中文七联 140×240 元/份 2.50发票领购本 元/本 5.00
注:每本为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