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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1998]15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发[1998]159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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