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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税〔2018〕21号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发布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09-29 苏财税〔2018〕21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发布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财税〔2018〕21号

全文有效

2018.7.10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5〕1号)规定,认定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布。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14〕84号和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江苏省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18年7月10日

附件:江苏省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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