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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征转[1997]42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征转[1997]42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7]25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1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解决目前无碳压感纸发票无水印的问题,我局在张家港市菲利克斯无碳复写纸有限公司的配合下,经过多次试验,研制生产出了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经印刷厂家试印,情况良好,可投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使用的无碳压感纸发票,(不分普通、电脑发票,下同),其发票联一律使用防伪的无碳压感水印纸。

  二、印刷发票的定点企业,从1997年3月1日起,凡印刷无碳压感纸发票,发票联一律使用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

  三、现库存的无碳压感纸发票,可继续使用。

  四、购买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的手续,比照购买水印纸的办法办理,到张家港市菲利克斯无碳复写纸有限公司开票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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