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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一发[1997]8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宁地税一发[1997]8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1997]8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6]15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赁其提供的有关财政拨款证明,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依勘探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1、对采取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方式的,按“建造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采取航空勘探方式的,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采取其他方式从事地质勘探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业务,有不同勘探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方式的营业额,凡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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