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7]3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发[1996]220号《关于〈关于对“三资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政策业务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在征收“三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凡《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未明确的问题,可暂比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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