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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1997]2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1997]22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2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4日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一[1996]22号)悉。关于常熟市常盛建材厂接受你市有关企业委托进行项目设计、负责承接钢质工程作业等劳务取得的材料价款及安装费等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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