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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1997]3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苏地税发[1997]3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7]2号),此文件第二款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30号

已被修订

1997年2月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信息费收入,应依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电信部门取得的出租电话电路的收入,不论是采取取得固定收入的方式,还是按信息费收入分成的方式,应一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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