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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征发[1997]6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交通运输普通发票发放渠道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征发[1997]6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交通运输普通发票发放渠道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强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所征管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经我局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交通运输普通发票的发放渠道变更为:

  1.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按计划发至各地税分局;

  2.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其所属区交管站(所)、南京市航运管理处及其所属区航管站(所)应分别到其主管地税分局申领交通运输普通发票并办理代售普通发票和代扣税款的委托手续;

  3.各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凭其主管地税分局核发的"南京市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和"发票准购单"到指定的交管站(所)、航管站(所)领购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

  五县可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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